会计帮官微
有人给我说“勿忘初心,方得始终”!
又有人给我说“初心易得,始终难守”!
你们呢~是哪一种~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区分标准:经营规模大小(年应税销售额)

Ps:
①经过今年改革已经取消50万和80万的标准了,统一都是500万。
②有的纳税人经营规模达到标准(年应税销售额)但会计核算不健全也是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的。
计算方法分为四个板块,还是以图表的形式给大家列示出来
大猫提醒大家,不要去死记公式哦~

下面大猫会结合案例的方式给大家进行讲解~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否则,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案例】2017年10月3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货物,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当日收讫全部货款,货物于11月1日发出。
【解析】虽然货物于11月份发出,但甲企业收讫全部货款的时间为10月份,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于10月份发生,甲企业上述业务应当在10月份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案例】甲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企业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乙企业9月份应当支付60万元,10月份应当支付30万元,11月份应当支付10万元。
【解析】
(1)甲企业9月仅需就“60万元”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10月份仅需就“30万元”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11月份仅需就“10万元”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如果甲企业9月份仅收到40万元,甲企业仍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金额“60万元”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叮咚叮咚叮咚~
上课铃声响啦~
今天的知识点就讲到这里啦~
大猫老师还是会在“每日一练”给大家进行巩固练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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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