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7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94604
在小伙伴们强烈热烈激烈的要求下,豆哥马不停蹄滴整理出了财经法规的考点速记,赶紧一起来学习吧。
由于考点太多,豆哥将第一章分成了两部分。今天的内容概况:
1. 会计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范。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财政部门(即财政部)制定。
包括:《会计准则》(38个具体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两准则、七制度、两规范、两管理办法)
3.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财政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4.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5.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6.以下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5)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6)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7)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8)其他会计工作
7.取得证书从事工作90日内登记,调转90日登记。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初级会计师(会计员、助理会计师)
注:注册会计师不是技术资格
8.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9.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0.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11.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作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2.伪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凭证、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无中生有)
13.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帐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篡改事实)
14.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以假乱真)
第一章的第一部分就到这里了,每周一都会发布考点速记。财经之后是电算化。豆哥看小伙伴们的热情程度,看看是否提高更新速度哦。
此处为会计基础考点速记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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