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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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与设立
每天更新的考试大纲你们坚持看了吗?可以收藏起来,这样比较方便查找哦,基金君会在考试前更新完科目三的考试大纲,一些重要的考点归纳也在整理当中,会陆续发出来!备考加油~
一.本章大纲
二.考点展开
掌握: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概念: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募集服务机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
2.募集机构的含义及范围:
—直接募集机构:基金管理人
—受托募集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3.募集机构的资质要求:
销售机构参与基金募集的条件:
·在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签署销售协议)。
4.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和范围:
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人数限制:
(1)公司型基金: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
(2)合伙型基金:不超过50人;
(3)契约型基金:不超过200人。
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流程及要求:
7.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及契约型基金基本税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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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1.募集机构的责任、义务:
2.当然合格投资者的类型与认定标准: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和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投资者非法拆分的含义:
机构或个人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将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及其人数标准的行为。
4.禁止性募集行为:
(1)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活动;
(2)基金推介材料不得出现“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等措辞;
(3)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基金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基金备案业务。
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流程:
(1)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
①名称预先核准;
②申请设立登记;
③领取营业执照;
④基金备案。
(2)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的设立不涉及工商登记的程序通过订立基金合同明确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在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7.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8.公司型基金合同:
9.合伙型基金中基金合同的核心条款安排:
10.契约型基金合同:
11.设立外资创投企业的特殊要求:
设立外商投资创业企业至少有一个投资者应当符合必备投资者的要求:
必备投资者应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投资经验,配备具有一定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人员,同时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低于某一最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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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1.我国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关工作的历史沿革:
(1)1992—2000年是中国股权市场发展的萌芽阶段;
(2)200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一系列法规,国内股权投资相关政策建设起步;
(3)2002年中央出台外商投资相关法规,吸引及利用外资政策步入新台阶;
(4)2004年深圳中小企业板正式启动,进一步为股权投资机构境内退出打通了渠道;
(5)2005年外汇局出台放开外汇管理的法规,重新开启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境外注册中国企业以及海外红筹上市的大门,股权投资政策逐渐完善。
2.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开展QFLP试点工作的内容:
涉及境外投资人的资格认定、境内管理人的资格认定、基金最低规模认定、结汇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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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第三章:http://bang.duia.com/duibaGroupTopic/portal/44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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