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5
做账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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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10%、15%区别是什么呢?
实际应用中如何做账?
如何报税呢?
赶紧来学习吧~
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上述两项政策的截止日期都是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虽然官方还未发布正式延期文件,但是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界面已经提示:自2022年1月1日起,暂继续执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加计抵减--会计分录及申报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案例1】(以下案例素材来自广东税务资料)
某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从事法律咨询,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条件并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019年4月所属期无加计抵减期末余额,5月所属期销项税额5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本期没有进项转出。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500,000-200,000=300,000元
加计抵减本期发生额=200,000×10%=20,000元
加计抵减本期可抵减额=0+20,000-0=20,000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300,000元,因此,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20,000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500,000-200,000-20,000=280,000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000
贷:银行存款 280,000
其他收益 20,000
【申报表填写】
1.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2列“本期发生额”应填写20,000元,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应填写20,000元,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应填写20,000元,期末余额为0。
2.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
“一般项目”“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应填写500,000元,第12栏“进项税额”应填写200,000元,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均应填写200,000元,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20,000元后,第19栏“应纳税额”应填写280,000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另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案例2】
某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条件,从事餐饮业,2019年4月所属期无加计抵减期末余额,2019年5月所属期销项税额60万元,进项税额55万元,本期没有进项转出。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600,000-550,000=50,000元
加计抵减本期发生额=550,000×10%=55,000元
加计抵减本期可抵减额=0+55,000-0=55,000元>抵减前的应纳税额50,000元
因此,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50,000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600,000-550,000-50,000=0元
加计抵减期末余额=加计抵减本期可抵减额-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55,000-50,000=5,000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00
贷:其他收益 50,000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000元,结转到2019年6月所属期“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申报表填写】
1.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2列“本期发生额”应填写55,000元,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应填写55,000元,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应填写50,000元,第6列“期末余额”应填写5,000元。
2.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
“一般项目”“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应填写600,000元,第12栏“进项税额”应填写550,000元,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均应填写550,000元,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50,000元后,第19栏“应纳税额”应填写0元。
今天就分享到这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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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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