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8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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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22年初级会计
第七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一节 收入
7.1.3 一般商品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一)一般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在上述迹象中,并没有哪一个或哪几个迹象是决定性的。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其是否以及何时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从而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
【分析君】
迹象(2):取得产权证书、办理过户手续等均可表明企业已将该商品房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迹象(4):甲旅行社从航空公司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折扣机票,若甲旅行社可自行决定机票的价格且未售出的机票不能退还给航空公司,则表明该机票带来的利益或损失全部属于甲旅行社,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若甲旅行社未售出的机票可以退还给航空公司,则表明机票的风险仍由航空公司承担,即甲旅行社在销售时并没有取得机票的控制权。
迹象(5):如果客户已经接受了企业提供的商品,如企业销售给客户的商品通过了客户的验收,可能表明客户已经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
(二)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
(1)一般销售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现金结算方式记入科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委托收款、赊销结算方式记入科目:应收账款
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记入科目:应收票据
【例·题】 7-1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2021 年 11 月 5 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80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 104 000 元;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代垫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 2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 180 元,销货款及所垫运费均尚未收到;该批商品的成本为 500 000 元,乙公司收到商品并验收入库,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分析】
乙公司收到商品并验收入库,该批商品的控制权已经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应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甲公司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 90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 000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000
贷:库存商品 500 000
(3)确认代垫运费
借:应收账款 2 180
贷:银行存款 2 180
【举一反三】
假定其他条件保持不变,例题中“销售商品”改为“销售原材料”,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 904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 000
(2)结转销售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 000
贷:原材料 500 000
(3)确认代垫运费
借:应收账款 2 180
贷:银行存款 2 180
注:本题为以赊销方式为例,记入“应收账款”科目,若以商业汇票方式结算,则记入“应收票据”科目。
(2)已经发出商品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账务处理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不确认收入,不结转成本,将发出商品的成
本记入“发出商品”科目。
【例·题】 7-2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2021 年 6月 1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 A 商品 300 件,A 商品已经发出,每件商品成本为 80 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 100 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 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6%)。除非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丢失,否则在 A 商品对外销售之前,
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 A 商品须退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 A 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 A 商品 150 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 15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 1 950 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分析】
本例中,甲公司将 A 商品发送至乙公司后,乙公司虽然已经承担 A 商品的实物保管责任,但仅为接受甲公司的委托销售 A 商品,并根据实际销售的数量赚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甲公司有权要求收回 A 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乙公司并不能主导这些
商品的销售,这些商品对外销售与否、是否获利以及获利多少等不由乙公司控制,乙公司没有取得这些商品的控制权。因此,甲公司将 A 商品发送至乙公司时,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当在乙公司将 A 商品销售给最终客户时确认收入,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21 年 6 月 10 日,按合同约定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 24 000【300×80】
贷:库存商品——A 商品 24 000
(2)2021 年 6 月 30 日,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 16 9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9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 000【150×80】
贷:发出商品 12 000
借:销售费用 1 500【15 00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15 000×10% ×6%】
贷:应收账款 1 590
(3)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5 360【16 950 - 1 590】
贷:应收账款 15 360
结语
我是关关,大家如果已经学习了这篇内容,评论“已打卡”让我看到哦,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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