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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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8.5.1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概述
1.1.1 法和法律
1.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通常可以理解为既是一种明确社会主体权利义务范围的规则,又是规范社会关系中人们基本行为的准则。
2. 法律的概念
(1)广义: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狭义: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提个醒】 法学上,法和法律有严格的区分,法专指特殊的规范体系,法律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初级考试对法和法律不作严格区分。
1.1.2 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
(1)法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成员的个人意志,亦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体现的不是统治阶级的一般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 我国的法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当代中国,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保证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的社会规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在法治上的集中体现。
【栗子】 在一次经济法学科的课堂上,学生铁柱提出一个观点:法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就可以随心所欲的制定法,且不用顾忌被统治阶级的愿望。
试分析学生铁柱提出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学生铁柱的观点不正确。首先,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并不是统治阶级想制定什么样的法就制定什么样的法,法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其次,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就是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在被统治阶级与统治阶级进行反抗斗争时,统治阶级为了保全自己根本的利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会作出一定的让步。综上,学生铁柱的观点不正确。
(二)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包括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以及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1.1.3 法的分类和渊源
(一)法的分类
【记忆狂】 成文不成文看“形式”、根本普通看“制定”、实体程序看“内容”、一般特别看“效力”。
(二)法的渊源
1. 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为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国际条约。
【提个醒】
(1)法的渊源的效力层级(由高到低):
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也属于我国法的渊源。
(3)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我国法的渊源。
【记忆狂】 关于法规与规章的命名,通常遵循以下规律:
(1)行政法规 VS 地方性法规。
【例·题】 1-1
袁翔梦想成为一名飞行员,在学习理论知识的过程中,了解到我国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袁翔认为此公约是国际法,不属于我国法的渊源。分析袁翔的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
袁翔的观点不正确。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不属于我国的国内法,但是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因此,这些条约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拘束力而言,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2.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亦称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对什么人有效。
(1)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①法生效期限的方式:
a. 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
b. 规定具备何种条件后开始生效。
②法终止生效的方式:
a. 明示终止;
b. 默示终止。
【涨知识】 我国法的终止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①新法取代旧法;
②有的法在完成一定的历史
任务后不再适用;
③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律;
④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虽然名称不同,在内容上旧法与新法发生冲突或相互抵触时,以新法为准,旧法中的有关条款自动终止效力。
③法的溯及力: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对行为人适用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从旧兼从轻原则”)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由于法的制定机关和内容不同,其效力范围也有区别,一般分为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两个方面。
(3)法的对人效力
法的对人效力,亦称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或法适用主体的范围。
①原则:我国法律采用结合主义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但又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的
一项原则。
3.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结语
我是关关,大家如果已经学习了这篇内容,评论“已打卡”让我看到哦,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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