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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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论
第二节 法律主体
1.2.1 法律主体的分类
(一)自然人
1. 范围: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涨知识】 自然人在出生之前也可以成为特殊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 自然人的住所: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 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
①营利法人的概念与成立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②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
a. 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b. 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c. 监督机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③营利法人的出资人。
a.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b.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2)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①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②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③捐助法人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捐助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是指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如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3)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主要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2.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分析君】 法人 VS 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实质,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定代表人是能够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人。如,唐僧师徒几人合资创业成立了西游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法定代表人一项填写上师父唐僧的名字,则西游有限责任公司为法人,而唐僧为法定代表人。
3. 法人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1)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4. 法人的合井和分立
(1)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法人的分支机构
(1)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2)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6. 法人解散和终止
(1)法人解散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①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③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人终止的原因
①法人解散;
②法人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
【提个醒】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7. 法人的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4)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三)非法人组织
1.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3.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四)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主体。
结语
我是关关,大家如果已经学习了这篇内容,评论“已打卡”让我看到哦,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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