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9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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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3.2 会计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不论单位是否单独设立会计机构,均应当根据实际经济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总账核算;财产物资核算;职工薪酬、财务成果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资本、基金核算;稽核;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岗位。
【提个醒】 对于会计档案的管理,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会计档案管理,属于会计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后”,由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进行会计档案的管理,其不属于会计岗位。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1. 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2)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
2. 轮岗
会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轮换工作岗位,以促使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这些性质较为特殊的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具体规定为:
1.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 单位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分析君】
(1)国有企业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是否可以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吗?
可以。根据规定,国有企业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通俗来讲,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能“当官”,但可以担任出纳和基本会计人员。
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的是“单位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
(2)“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此表述正确吗?
不正确。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只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这些性质较为特殊的单位实行,此题干表述为“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表明单位类型,则应判定为错误表述。
注意!此两处经常设置陷阱,需要考生特别关注。
【涨知识】 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①直系血亲关系指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②法律上确定的直系血亲关系包括本来没有自然的或者直接的血缘关系,但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自己的兄弟姐妹及
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②姻亲关系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结语
我是关关,大家如果已经学习了这篇内容,评论“已打卡”让我看到哦,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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