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新大纲】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应试考点详解第二章(9)

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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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01







2.3.3 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的概念和范围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相关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对会计人员的一般要求

1. 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1)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2.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 3 年;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三)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

1. 终身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形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2. 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形

(1)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相关会计人员 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 会计专业职务(会计职称)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1)助理会计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②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③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工作;

④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2)会计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系统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②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③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会计工作;

④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 1 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 4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 5 年。


(3)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③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④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⑤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4)正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

②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③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④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⑤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2.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分别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会计职称(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初级、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 参加人员及时间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


2. 继续教育内容

(1)公需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3. 学分管理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 2/3。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4. 考核与评价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2)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六)总会计师

1.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2.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3. 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4.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提个醒】  总会计师属于单位的行政领导,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是一回事哦!



结语

我是关关,大家如果已经学习了这篇内容,评论“已打卡”让我看到哦,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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