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31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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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3.4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也称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会计工作交接类型
1. 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会计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2)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3)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2.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交接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法律责任。
3.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时会计工作的交接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二)会计工作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相关会计资料。
(三)会计工作交接的相关要求
1. 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 交接时的相关规定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3. 移交后的有关事宜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涨知识】 会计工作交接时,移交人员和接替人员需要逐项核对点收的内容包括: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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