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1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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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会计法律责任
2.4.1 会计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1.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 法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二者法律责任相同)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及人员从事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责任
1.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2.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收到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检举的部门及负责处理检举的部门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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