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6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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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PART 1 票据
3.3.1 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票据从始至终可以通俗的描述为:“票据当事人”通过“票据行为”建立“票据权利与责任”,权利未实现,进行“票据追索”,权利实现,票据关系终止,最后通过“票据实例(汇票、本票、支票)”具体展示票据的一般及特殊规定。可以按下列顺序一一学习本章的内容。
1.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
2. 狭义的票据: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3. 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特指狭义上的票据。
图表说明:
(1)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2)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并付款,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业、组织承兑并付款。
(3)本票指的就是银行本票。
(4)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只能取现)、转账支票(只能转账)、普通支票(既可取现也可转账)。
(5)票据按照是否立即兑付分为远期票据和即期票据。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不能立马拿到钱,得等上一阵子);即期票据,就是见票即付的票据(见到票立即给钱)。
3.3.2 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两种。
1. 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分析君】 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是针对本章的所有票据而言,而非单指商业汇票。如果有题目说“承兑人实质上是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付款人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那么承兑人也是商业汇票的基本当事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承兑人是因为其承兑行为加入票据关系当中,而非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存在的,所以其为非基本当事人。
【提个醒】 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因为本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是“同一人”,都是出票银行,所以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神总结】 各类票据的出票人和付款人
结语
我是关关,大家如果已经学习了这篇内容,评论“已打卡”让我看到哦,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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