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8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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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PART 1 票据
3.3.3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四)保证
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票据行为。
1. 保证人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2)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票据保证有效。
2. 责任
(1)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 2 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3. 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2)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4. 记载事项
【例·题】 3-9
2021 年 11 月 28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乙公司为收款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并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并附有保证条件,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上述情形中的票据保证是否有效?如果有效被保证人是谁?保证日期又是哪一天?
【分析】
(1)票据保证有效。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被保证人是甲公司。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因案例中票据是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故汇票的出票人(甲公司)为被保证人。
(3)保证日期是 2021 年 11 月 28 日。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本案例中,汇票的出票日期是 2021 年 11 月28 日,故该日期为保证日期。
【神总结】
(1)未记载各种日期的效力总结
(2)各种票据行为附有条件的效力总结
结语
我是关关,大家如果已经学习了这篇内容,评论“已打卡”让我看到哦,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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