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9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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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PART 1 票据
3.3.4 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分析君】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在权利行使对象上的区别:
(1)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是付款人或商业汇票经承兑后的承兑人;
(2)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包括票据上的主债务人(商业汇票在承兑前的出票人、商业汇票在承兑后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和票据上的次债务人(背书人和保证人等)。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 基本规定
(1)诚实信用: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给付对价: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3)特殊情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2. 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VS 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分析君】 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具体来说:
(1)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那么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2)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那么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3)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对价不相当,那么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其前手的影响。
【例·题】 3-10
小李受小赵的胁迫开出一张小李为出票人、小赵为收款人的支票,之后小赵将支票赠与好朋友小钱,小钱对这张支票的来路并不知情,之后小钱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小孙以支付货款。上述案例中哪些人拥有票据权利?
【分析】
(1)小赵因胁迫他人(恶意)取得票据,所以不享有票据权利。
(2)小钱接受小赵的赠与取得票据,虽然是善意取得,但未支付对价,那么其享有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小赵。因为小赵不享有票据权利,所以小钱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3)小孙是通过背书转让,正常交易取得票据的,因而是善意的且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所以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 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3.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的补救形式有三种,分别是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暂时预防措施。
(1)适用范围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具体程序
【提个醒】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2.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1)申请时间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 3 日内或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主体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才能申请公示催告。
(3)具体程序
【分析君】 公示催告流程示意图:
甲购买材料签发一张 A 银行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给乙,乙丢失票据被丙拾得。为支付货款,丙伪造乙的签章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丁。
分析:乙丢失票据后,可以先挂失止付,后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直接申请公示催告。乙申请公示催告的流程如下:
3. 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我是关关,大家如果已经学习了这篇内容,评论“已打卡”让我看到哦,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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