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0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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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PART 1 票据
3.3.4 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例·题】 3-11
东方公司会计人员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现因保管不善丢失一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该汇票出票人为北辰公司,承兑人为汇丰银行,将于 2021 年 8 月 1 日到期。东方公司于 2021年 7 月 1 日向汇丰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审查后暂停支付。东方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 日以汇票丢失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当地晚报上刊发公示催告,公告期间为 2021 年 7 月 4 日至 2021 年 9 月 1 日。根据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东方公司丢失的商业汇票能否申请挂失止付?
(2)东方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是否符合规定?
(3)人民法院刊发的公示催告是否符合规定?
【分析】
(1)东方公司丢失的商业汇票已承兑,可以申请挂失止付。
(2)根据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 3 日内或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本例中,东方公司于 7 月 1 日通知挂失止付,7 月 3 日申请公示催告,未超过 3 天,因此符合规定。
(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本例中,公告期间为 2021 年 7 月 4 日至 2021 年 9 月 1 日,共 60 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 15 日,符合规定;但人民法院在当地晚报上刊发公示催告不符合规定。
(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提个醒】
(1)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获得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有关证明。
(2)如果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栗子】 2021 年 5 月 20 日,通关公司与创兴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一批设备,签发一张 50 万
元支票支付设备款。创兴公司应于 2021 年 5 月 30 日之前向通关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假设创兴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才去提示付款,由于超过提示付款期限,通关公司开户行可以拒绝付款,但是创兴公司的票据权利并未消灭,在 2021 年 11 月 20 日前(自出票日起 6 个月)可以对通关公司(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如果创兴公司由于疏漏一直未行使追索权,直到 2021 年 12 月 1日才向通关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偿付票据款,则通关公司可以拒绝支付票据款,因为 2021 年12 月 1 日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但是创兴公司与通关公司之间因为买卖业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创兴公司基于民事权利,仍可以要求通关公司偿付货款。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 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应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具体规定如下:
3. 付款人付款
(1)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4. 票据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5. 票据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对票据权利人拒绝履行义务。
(1)对物抗辩:如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只能对特定持票人提出』
(3)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结语
我是关关,大家如果已经学习了这篇内容,评论“已打卡”让我看到哦,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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