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1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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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PART 1 票据
3.3.5 票据追索
1. 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这两种情形。
(1)票据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票据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 票据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 票据追索的内容
4.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1)获得有关证明
①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③持票人若取得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证明的,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提个醒】
(1)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包括:①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②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④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2)行使追索权
①持票人应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 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②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法定地址或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5. 票据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例·题】 3-12
通关公司 2021 年 8 月 1 日从科创公司购进一批设备,开具一张北京农商行转账支票,金额 10 万元;科创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四达公司,用以抵销之前所欠的货款 10 万元。四达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9 日持该支票到北京农商行要求其付款,北京农商行以印鉴不清为由退票并拒绝付款。四达公司将银行退票事由告知科创公司,并要求科创公司立即偿还 10 万元。
科创公司还款后拿回支票,告知通关公司银行拒绝付款,要求通关公司付清货款 10 万元。试分析四达公司要求银行付款是否符合规定,科创公司要求通关公司付清货款是否符合规定。
【分析】
(1)支票持票人有向支票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本例中,四达公司是支票的持票人,北京农商行为付款人,因此,四达公司有权利要求北京农商行付款。
(2)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本例中,科创公司为被追索人,已经按照规定向追索人清偿款项 10 万元,因此可以向通关公司(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要求其付清货款。
结语
我是关关,大家如果已经学习了这篇内容,评论“已打卡”让我看到哦,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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