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新大纲】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应试考点详解第三章(10)

202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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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PART 1 票据

01







3.3.5 票据追索


1. 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这两种情形。

(1)票据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票据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 票据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 票据追索的内容


4.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1)获得有关证明

①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③持票人若取得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证明的,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提个醒】

(1)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包括:①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②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④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2)行使追索权

①持票人应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 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②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法定地址或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5. 票据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例·题】 3-12

通关公司 2021 年 8 月 1 日从科创公司购进一批设备,开具一张北京农商行转账支票,金额 10 万元;科创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四达公司,用以抵销之前所欠的货款 10 万元。四达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9 日持该支票到北京农商行要求其付款,北京农商行以印鉴不清为由退票并拒绝付款。四达公司将银行退票事由告知科创公司,并要求科创公司立即偿还 10 万元。

科创公司还款后拿回支票,告知通关公司银行拒绝付款,要求通关公司付清货款 10 万元。试分析四达公司要求银行付款是否符合规定,科创公司要求通关公司付清货款是否符合规定。


【分析】 

(1)支票持票人有向支票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本例中,四达公司是支票的持票人,北京农商行为付款人,因此,四达公司有权利要求北京农商行付款。

(2)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本例中,科创公司为被追索人,已经按照规定向追索人清偿款项 10 万元,因此可以向通关公司(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要求其付清货款。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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