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新大纲】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应试考点详解第三章(12)

2022.06.13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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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PART 1 票据

01







3.3.7 商业汇票


(六)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

1. 到期后偿付顺序


2. 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1)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进行应答。


(2)纸质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提个醒】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付款后,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 5 计收利息。

(2)保证增信行或者贴现人承担偿付责任时,应当委托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代其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例·题】 3-14

2021 年 10 月 31 日,通关公司持一张汇票向承兑银行 P 银行提示付款,该汇票出票人为新盛公司,金额为 200 万元,到期日为 10 月 30 日。经 P 银行查证核实,新盛公司当日在P 银行的存款账户余额为 90 万元。分析 P 银行是否应该拒绝付款,对该汇票应如何处理。


【分析】 

本例中汇票可根据“承兑银行”字眼判定为银行承兑汇票。根据规定,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付款后,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 5 计收利息。则 P 银行应足额支付通关公司 200 万元票款,对新盛公司尚未支付的 110 万元按每天 5 计收利息。


【例·题】 3-15

2021 年 4 月 19 日,通关公司向北辰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后 2 个月付款、金额为 20 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东方公司为付款人。由于北辰公司要求提供保证人,通关公司于2021 年 4 月 20 日请西贝公司在汇票上签章做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也未注明保证日期。北辰公司取得汇票后于 2021 年 5 月 1 日背书转让给南阳公司,但未在汇票上记载背书日期,南阳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向东方公司提示承兑时,东方公司以其所欠通关公司债务只有 15 万元为由拒绝承兑。南阳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试分析下列问题:

(1)分析该汇票的被保证人和保证日期。

(2)分析北辰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南阳公司的背书日期。

(3)分析南阳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4)分析南阳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截止时间。


【分析】 

(1)①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例,票据被东方公司拒绝承兑,即为未承兑的票据,因此该被保证人是出票人通关公司。

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本例中,保证日期即为出票日期 2021 年 4 月 19 日。

(2)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本例中,汇票出票后 2 个月付款,到期日为 2021 年 6 月 19 日,即视为在 2021 年 6 月 19 日前背书。

(3)持票人可以向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在本例中,东方公司未承兑汇票,不承担票据责任,南阳公司无权向其追索;出票人通关公司、背书人北辰公司、保证人西贝公司,南阳公司均可向其行使追索权。

(4)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本例中,票据到期日为 2021 年 6 月 19 日,南阳公司可在 2023 年 6 月 19 日前对出票人通关公司行使追索权。

②商业汇票中,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内行使。在本例中,南阳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向东方公司提示承兑时被拒绝承兑,南阳公司可在 2021 年 11 月 15 日之前向背书人北辰公司、保证人西贝公司行使追索权。



结语

我是关关,大家如果已经学习了这篇内容,评论“已打卡”让我看到哦,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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