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4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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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PART 1 票据
3.3.8 银行本票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 概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即银行出票、银行付款。
2. 适用范围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具体规定
【提个醒】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神总结】
3.3.9 支票
(一)概念、适用范围和种类
1. 概念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使用支票影像业务可以在全国通用。
3.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及种类
(二)出票
【提个醒】 空头支票的界定是看其付款时的存款金额是否够付,而非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考生注意题目陷阱。
【例·题】 3-16
小王签发一张 10 万元的支票给小张以支付货款,但是小王并没有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小张的名称,小张拿到这张支票经小王授权后立即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然后将支票转让给了小钱,小钱拿支票去找银行请求付款,此时小王的银行账户上并没有 10 万元。上述情形中,小张拿到支票补记自己的名称在收款人处是否有效?银行是否应该足额向
小钱支付款项 10 万元?
【分析】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本题中,小张的记载有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是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本题中,付款时小王银行账户上没有 10 万元,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三)付款
1. 提示付款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日。
(2)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 付款
(1)出票人必须按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2)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例·题】 3-17
2021 年 3 月 1 日,张某以个人名义给其女友李某开具 2 万元现金支票一张,用途栏写明“女神节快乐”,并注明付款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8 日当天。分析下列问题:
(1)张某在支票上的签章应该是什么?
(2)张某在用途栏写“女神节快乐”是否具有票据效力?
(3)李某在 2021 年 4 月 1 日向银行提示付款是否能获得付款?
(4)张某在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是否具有票据效力?
【分析】
(1)张某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盖章。根据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为个人的,签章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盖章。
(2)不具有票据效力。根据规定,用途栏记载的事项属于“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记载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3)不能获得付款。根据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4)不具有票据效力。根据规定,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另行记载付款日期,不具有票据效力。
结语
我是关关,大家如果已经学习了这篇内容,评论“已打卡”让我看到哦,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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