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5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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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主体须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1)办理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是 30日;其中,变更税务登记涉及工商变更的,注意变更顺序是“先工商,后税务”。
(2)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是 15 日;注销原因涉及工商注销的,注意注销顺序是“先税务,后工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 日内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设置扣缴账簿。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 10 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凭证、账簿等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 10 年;但若是依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相关的凭证、账簿等会计档案应保存 30 年。
1.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拆本使用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4.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 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而不是“直接销毁”)。
(1)自行申报:也称直接申报,是一种传统的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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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纳税人采用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资料的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4)其他方式: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 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 查定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 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
5. 扣缴征收:适用于税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纳税人。
6. 委托征收:适用于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没账”
①依照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2)“逾期不申报”: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计税依据无理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存在欠税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可责令其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0.5‰的滞纳金)。
滞纳金=滞纳税款 × 滞纳天数 ×0.5‰
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解缴税款之日止
(1)适用情形: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但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迷途不返)。
②纳税人欠缴税款、滞纳金需要出境的。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2)纳税担保的方式:纳税保证、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没有“纳税留置、纳税扣押”)。
(3)纳税担保的范围: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欠税清缴:离境清缴、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欠税报告、欠税公告。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欠缴税款在前,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欠缴税款同时又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而不是“由税务机关直接阻止”)。
(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
(3)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
(4)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5)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
(6)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
(7)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1)申请期限:自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申请。
(2)申请要求
①对征税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必经复议)
②对“征税行为以外的行为”不服→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选择复议)
③先履行,后复议→先缴纳税款后复议;先缴罚款后复议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3)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1. 偷税(逃税):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账上做手脚)
2. 欠税: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财产上做手脚)
3.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4. 骗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1. 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的情形(即纳税人与其关联企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交易):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2. 调整期限:自上述情形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3 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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