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9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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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第五节 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
第六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6.5.1 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
1. 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2. 征税范围
(1)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2)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提个醒】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上述农用地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3. 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详见附件。
4. 计税依据
(1)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2)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5. 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率
6. 税收优惠
7.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3)纳税地点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向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办理退税
①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 2 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②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 3 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税。
6.6.1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纳税人
1.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2.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车船税征税范围
1.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具体包括:
(1)依法应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 应税车辆和船舶
(1)乘用车。
(2)商用车:客车(包括电车);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3)挂车。
(4)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5)摩托车。
(6)船舶: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包括机动船舶和游艇。
提个醒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三)车船税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车船税的税目税额具体参见附件。
1. 挂车按货车税额的 50% 计算。
2.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 50% 计算。
(四)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提个醒】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 ÷12× 应纳税月份数
【例·题】 6-5
2021 年 6 月 15 日,通关公司购买 2 辆乘用车并取得发票。已知乘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为 2.0升,当地规定的车船税年基准税额为 480 元 / 辆。计算通关公司 2021 年应缴纳的车船税。
【分析】
通关公司应自 2021 年 6 月起计算车船税,6 月至 12 月共 7 个月,因此通关公司 2021年应纳车船税税额= 2×480÷12×7 = 560(元)。
(五)车船税税收优惠
1. 免征车船税的车船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6)使用新能源车船。具体包括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7)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 其他税收优惠
(1)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和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六)车船税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 纳税地点
(1)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3)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3. 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 其他管理规定
(1)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结语
我是关关,大家如果已经学习了这篇内容,评论“已打卡”让我看到哦,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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