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新大纲】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应试考点详解第六章(6)

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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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01








6.7.1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 资源税纳税人

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人。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 资源税征税范围

(1)能源矿产: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煤,煤成(层)气,铀、钍,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地热。

(2)金属矿产:黑色金属、有色金属。

(3)非金属矿产:矿物类、岩石类、宝玉石类。

(4)水气矿产: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矿泉水。

(5)盐类: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海盐。

(6)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提个醒】  人造石油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


【涨知识】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1)原矿,是指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

(2)选矿,是指原矿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


3. 资源税征税环节

(1)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销售时应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将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情形的,应视同销售,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


【提个醒】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如以自采原煤加工为选煤),在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分析君】  资源税与消费税在纳税环节上有相似之处,二者都是单一环节征税,而且自产应税产品(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资源税(消费税)。


(二)资源税税率

1.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具体税率见章后附件),其中对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其他应税资源均采用比例税率。

2. 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 比例税率

(1)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3)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④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 +成本利润率)÷(1 -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⑤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例·题】 6-6

大福矿山开采一批金属矿产,将开采的原矿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 100 万元,另收取从矿山到购买方指定仓库的运输费 10 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该原矿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 5%。要求:计算该矿山应缴纳的资源税。


【分析】 

收取的运输费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计入资源税的计税依据。该矿山应缴纳资源税= 100×5% = 5(万元)。


已知:外购铜矿不含税购进价格为 0.15 万元 / 吨;铜矿原矿资源税税率为 6%,铜矿选

矿资源税税率为 2%。

要求:分别计算业务(1)(2)应缴纳的资源税。


【分析】 

(1)将外购铜矿和自产铜矿混合销售,在计算销售额时可以扣减外购铜矿的金额。

业务(1)应缴纳资源税=(24 - 20×0.15)×6% = 1.26(万元)。

(2)将外购铜矿和自产铜矿混合加工为铜选矿销售,外购铜矿的购进金额可以扣除。

准予扣减的外购铜矿购进金额= 10×0.15×6%÷2% = 4.5(万元)。

业务(2)应缴纳资源税=(15 - 4.5)×2% = 0.21(万元)。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资源税税收优惠


【提个醒】

(1)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五)资源税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2.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3. 征管机关

(1)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2)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4. 纳税期限

(1)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2)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结语

我是关关,大家如果已经学习了这篇内容,评论“已打卡”让我看到哦,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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