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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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7.1.1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税收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也是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
【提个醒】 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船舶吨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不适用《税收征管法》,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对象
1. 税收征收管理主体
(1)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涨知识】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2. 税收征收管理相对人
税收征收管理相对人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3. 相关单位和部门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三)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涨知识】
(1)税款征收权是征税主体享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职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
(2)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栗子】 白素贞要求查询其丈夫许仙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拒绝?
税务机关可以以保护纳税人秘密权为由予以拒绝。征税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的义务。
7.2.1 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一)税务登记申请人
1.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即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也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翻译官】 凡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但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无须办理税务登记。
2. 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三)税务登记的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1. 设立(开业)税务登记
设立(开业)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
(1)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点和时限
【提个醒】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2)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①必须提供、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和领购发票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的制度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③税务登记证件遗失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 15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 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
纳税人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的受理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3. 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因自身经营的需要暂停经营或者恢复经营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1)停业登记
①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
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4.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按规定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1)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提个醒】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 180 日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2)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 30 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4)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 10 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5. 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出现法定情形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
(1)注销税务登记的原因和时限
(2)清税证明的出具
①先申报清税,后出具清税证明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清税完毕后,受理税务机关根据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②清税证明免办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③清税证明即办
a.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且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b.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c.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3)优化税务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规定
①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②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购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6. 临时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7. 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1)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 3 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3)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须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8. 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由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7.2.2 账簿和凭证管理
1. 账簿的设置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按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结语
我是关关,大家如果已经学习了这篇内容,评论“已打卡”让我看到哦,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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