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新大纲】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应试考点详解第七章(2)

202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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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税务管理

01








7.2.3 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一)发票管理机关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1)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3)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二)发票的种类、联次和内容

1. 发票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其他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2. 发票的联次和内容

(1)发票的联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①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②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③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提个醒】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2)发票的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提个醒】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涨知识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法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三)发票的领购

1. 领购发票的程序

(1)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 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3)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 外出经营领购发票的规定

(1)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3)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 1 万元的保证金(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3. 代开发票

(1)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2)先征收税款,再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3)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四)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 发票的开具

(1)由谁开具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是指:

①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②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涨知识】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2)都需索要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3)开具要求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禁止性规定

取得发票的主体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开票主体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发票的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3. 发票的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 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五)发票的检查

1.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3.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4.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六)网络发票

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1. 税务机关核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2. 网络发票的开具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 48 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3. 取得网络发票的检验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 红字网络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5. 网络发票作废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6. 变更与注销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7. 代开网络发票

(1)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2)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7.2.4 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在其申报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


(三)纳税申报的要求

1. 纳税申报须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

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 无税、减税、免税期间的纳税申报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 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

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例·题】 7-1

2020 年五环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年度净亏损 60 万元,会计人员何某计算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40 万元,没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遂认为本年度既然亏损,无应纳税款,就没有必要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了。分析何某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分析】 

何某的观点不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延期申报

1. 延期申报的原因

2. 延期申报应预缴税款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在纳税期内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

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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