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新大纲】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应试考点详解第七章(3)

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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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款征收

01








7.3.1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一)税款征收主体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


(三)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

1. 应纳税额的核定


2. 应纳税额的调整

(1)调整情形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①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②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③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④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⑤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2)调整方法

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3)调整期限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

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3 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行调整。

(四)应纳税款的缴纳

1. 应纳税款的当期缴纳

应纳税款的当期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涨知识】  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2. 应纳税款的延期缴纳

(1)延期缴纳期限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涨知识】  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

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延期缴纳申请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税务机关批准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五)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

1. 责令缴纳

(1)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缴纳。

提个醒

(1)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

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2)对存在欠税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可责令其先行缴纳

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3)滞纳金按日加收,日收取标准为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滞纳金=滞纳税款 × 滞纳天数 ×0.5‰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

(3)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4)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1)适用情形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方式

纳税担保方式主要有纳税保证、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

①纳税保证

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

a. 纳税保证须经税务机关认可,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b. 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c. 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d. 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

e.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 15 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②纳税抵押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可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a. 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b.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③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a. 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b.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3)纳税担保的范围

①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②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3.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前提条件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②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发生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以及在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③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④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税收保全的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并不是冻结所有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包括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并不是扣押、查封全部财产』

(3)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②单价 5 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提个醒】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2)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4)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情形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强制执行的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强制扣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拍卖、变卖』

(3)不适用强制执行的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 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分析君】  税收保全措施 VS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只是保全相当于税款价值的财产,即不让纳税人随意处置该部分财产,所以会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具体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直接扣缴相当于税款价值的财产,即代纳税人强行缴纳税款,所以会采取强制扣款、变卖、拍卖等具体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并不是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前置程序,实践中,可能先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也有可能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5. 欠税清缴

(1)离境清缴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2)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提个醒】  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欠税报告

①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涨知识】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③欠缴税款 5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欠税公告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6. 税收优先权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个醒】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7. 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结语

我是关关,大家如果已经学习了这篇内容,评论“已打卡”让我看到哦,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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