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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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8.1.7 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一)集体合同
(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其三方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1. 劳务派遣的基础内容
2.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8.1.8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办法
1. 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2. 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涨知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⑥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⑦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⑧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⑨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2)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①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③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④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⑤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3. 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和方法
(二)劳动调解
(三)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当事人争议的事项,根据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的规定,依法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劳动法律制度。
1. 劳动仲裁参加人
2. 劳动仲裁机构
(1)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
(2)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简称仲裁院)。
(4)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3. 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4. 劳动仲裁的时效
5. 劳动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
①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②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2)受理
①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②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时,申请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在 5 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 10 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 5 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结语
我是关关,大家如果已经学习了这篇内容,评论“已打卡”让我看到哦,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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