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5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1974
①中级公式/分录/法条合集
②三科易错100题
③3科高频考点、章节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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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 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2)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3)资本公积金是指直接由资本原因等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4)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2)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1)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 15 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2)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凡发生可能对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2)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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