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背考点】2022中级经济法必背133条法条(3)

2022.08.26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1978



中级资料下载

①中级公式/分录/法条合集

②三科易错100题

③3科高频考点、章节导图

↓↓↓

点此下载到网盘

点此下载到网盘



51.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3.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情形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54.代位求偿权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55.申报年龄不真实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6.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7.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58.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59.票据无效情形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60.票据权利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61.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62.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6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64.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65.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66.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67.各票据行为未记载相关日期的法律效果

出票人未记载出票日期的,票据无效。


背书人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承兑人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68.各票据行为附条件的法律效果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69.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法律效力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0.背书无效与禁止背书

(1)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71.汇票提示承兑期限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72.各票据提示付款的期限

(1)汇票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本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支票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73.追索权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74.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75.支票的付款日期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扫码进中级备考群

中级会计(论坛渠道活码).png

入群获取最新考试资讯、备考规划、福利资料

万人一起轻松备考!

保存二维码或截图,微信扫码进群



4
在手机上查看
收藏 举报

沙发已就位,请评论后上座

加载失败,请刷新当前页面再试试!

  • {{replyList.replyUser.username}} Duia_{{replyList.replyUser.id}}
    发表于{{replyList.replyTime | time:replyList.serverTime}} 来自{{replyList.appName}}火星

    {{replyList.forUserName}}:

    Duia_{{replyList.forUserId}}:

快来登录发表你的精彩评论啦

发帖

回复

Ta的主页
举报原因
{{report.complainItem}}
弹框
设置
加精
置顶
是否删除
发送图片需要验证手机

我们将拨打你的电话告诉你验证码,请注意接听

手机号:

请输入正确的验证码 验证码: 60s 重发
确定推荐该帖子
确定 取消
转移帖子
选择吧组

选择需要转移到的吧组

选择分类

选择需要转移到的吧组分类

确定 取消
确定转移该帖子
确定 取消
请取消置顶/加精再转移
确定
禁设备/ip
1天
3天
7天
30天
禁设备/ip
该设备/ip于后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