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背考点】2022中级经济法必背133条法条(4)

202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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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动产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7.不动产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8.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1)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79.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80.共有形态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81.按份共有

(1)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2)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

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的,为 15 日;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 15 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 6 个月。

82.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83.抵押登记

(1)登记生效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起设立。


(2)登记对抗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4.房地一体原则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85.抵押权设立后新增的建筑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86.抵押物出租

(1)先出租后抵押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押后出租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87.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

(1)规则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2)效果

①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②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88.动产抵押的特别规定

(1)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 10 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89.抵押权的顺位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90.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91.动产浮动抵押

(1)设立浮动抵押权,抵押权人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浮动抵押权无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92.动产质权的设立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93.权利质权的设立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94.留置权的条件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5.担保物权的顺位

(1)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96.要约邀请

(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和宣传通常属于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97.要约生效时间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98.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99.要约的撤销

(1)能否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怎么撤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00.承诺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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