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6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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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2)
1.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2.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 一般地域管辖与选择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①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 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
3. 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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