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3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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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1)
(一)物的分类
(二)物权的分类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
(二)动产物权变动
(一)善意取得
(二)拾得遗失物
(三)添附
(一)共有形态推定及按份共有份额确定
(二)按份共有 VS 共同共有
(三)共有份额处分时,其他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 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1)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基本前提是: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交易+对外)
(2)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3)优先购买权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2. 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1)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不得主张)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不得主张)
(3)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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