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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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2)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居住权
(四)地役权
(一)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设立
1.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 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 抵押权的设立
(二)抵押财产
1. 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VS 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2. 关于抵押财产的其他规定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将前述财产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房地一体)
(2)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当事人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4)当事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抵押权的效力
1. 抵押人的权利
2. 抵押权人的权利
3. 动产抵押权的特别效力规定
(1)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
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抵押的“正常买受人”规则
动产抵押即使登记,亦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价款债权抵押的超级优先效力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 10 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四)浮动抵押权
1.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 浮动抵押权的效力
(1)登记对抗效力
设定浮动抵押权,抵押权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得对抗“正常买受人”
浮动抵押权无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一)动产质权
1. 质押合同
(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流质条款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 动产质权的生效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即动产质权的设立以质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二)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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