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5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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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三科易错10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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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1)
1. 要约 VS 要约邀请
2. 要约生效的时间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3.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4. 要约的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而非“撤回”);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 承诺的期限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 承诺的方式
(1)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知承诺)
(2)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履约承诺)
3. 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 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目的是阻止承诺生效。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 承诺内容的变更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1. 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即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依不同情况而定:
2. 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的地点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通常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但涉及特殊形式的合同时:
1.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④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⑤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具有《民法典》第 506 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即: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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