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7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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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3)
(一)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二)标的物的检验
(三)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1. 一般规则
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一物多卖
3. 所有权保留
(1)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取回权及其限制
(四)试用买卖合同
(一)保证人
(二)保证合同与保证方式
1. 保证合同
(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3)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 保证方式
(三)保证责任
1. 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2. 共同担保(人保+物保)的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共同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如下:
(四)保证期间
1.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
2.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3.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4.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一)借款合同一般规定
(二)民间借贷合同利息的规定
1. 借款利息
2. 逾期利率
(一)租赁合同概述
1. 租赁合同的期限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 年。
2. 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为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房屋租赁合同
1.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④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 5 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2. 房屋租赁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①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②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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