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8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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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1)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1. 票据权利取得方式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权利;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
2. 票据权利的取得效力
(二)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其中,考生重点掌握前两种补救措施。
1. 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的地位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保全失票人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
(2)挂失止付适用的票据种类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挂失止付申请人
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4)挂失止付的效力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 12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但是,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2. 公示催告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填明 " 现金 " 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公示期间不得少于 60 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 15 日。
(三)票据权利的消灭
1. 票据抗辩的种类
2.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如承兑人、付款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1. 出票的记载事项
2. 出票的效力
1. 背书的记载事项
2. 禁止背书
(1)任意禁止背书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法定禁止背书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禁止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③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3.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1)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
(2)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 2 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质押背书
①汇票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②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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