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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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五)
(一)保险合同的履行
1. 当事人的义务
2. 索赔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或被继承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或继承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3)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3)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因投保人未按照规定支付保费(即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 3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 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保险人只能法定解除)《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二)当事人不得解除的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
1. 重复保险的界定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2. 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通知可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
3. 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
(1)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我国保险法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重复保险责任分担方式,如合同约定采用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则应当按投保或签单的先后顺序依次赔偿,赔偿总额仍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害赔偿责任为限。
(3)在法律规定的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下,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互不连带。
(4)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二)物上代位制度
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三)代位求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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