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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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第五章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提个醒
(1)“每次”收入的确定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适用税率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7 级超额累进税率。

1.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提个醒 符合以下情形,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1)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并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
(2)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
(3)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
经营所得,适用 5% ~ 35% 的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个醒
(1)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2)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个人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1. 个体工商户的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1)可据实扣除的项目
①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②按照规定标准和范围为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③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④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
⑤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2)限额扣除项目

提个醒 个体工商户业务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为计算基数。
(3)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如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⑧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
⑨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除外);
⑩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⑪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如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4)生产经营费用与个人、家庭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 40% 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5)开办费
①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 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②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不包含在开办费内。
(6)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按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折旧时扣除)
2.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扣除项目及标准
①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确定。
②投资者兴办 2 个或 2 个以上企业的,其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③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前年度亏损)×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对下列情形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 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1. 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征税问题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2. 个人持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税问题

提个醒
(1)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适用上述计税规定。
(2)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超链接 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 征收范围
(1)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该行为实质上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2. 适用税率
(1)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2)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 计税依据
(1)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税前扣除办法: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一并扣除;
②每次收入不超过 4 000 元,减除费用 800 元;每次收入在 4 000 元以上,减除 20% 的费用。
4.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 4 000 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 800]×20%
(2)每次收入> 4 000 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1 - 20%)×20%
提个醒
(1)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2)相关税费:出租房屋时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3)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修缮费用,以每月 800 元为限,多出部分可在以后月份扣除。
链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 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规定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转租)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关于该扣除次序的解读: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再次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 4 000 元,则减去 800 元,如果余额超过 4 000 元,则减去 20%。
栗子
(1)陆晨曦按市场价将个人房屋的次卧出租给陈绍聪,2019 年 1 月取得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 3 500 元,租赁期间,陆晨曦支付供暖费 200 元,发生修缮费用 850 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计算分析陆晨曦 1 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取得租金收入 3 500 元不超过 4 000 元,可减除费用 800 元;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可一并扣除,即陆晨曦支付的供暖费 200 元不可扣除,修缮费可扣除 800 元;则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 800]×10% =(3 500 - 800 - 800)×10% = 190(元)。
(2)陆晨曦按市场价将个人房屋的主卧出租给庄恕,2019 年 2 月取得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 5 000 元,租赁期间,陆晨曦支付供暖费 200 元,发生修缮费用 400 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计算分析陆晨曦 2 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 取得租金收入 5 000 元,扣除修缮费用 400 元后,余额为 4 600 元,超过 4 000 元,可减除 20% 的费用;则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1 - 20%)×10% =(5 000 - 400)×(1-20%)×10% = 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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