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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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第五章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该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 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⑤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⑥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⑦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提个醒
(1)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 财产转让所得
(1)个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含)起,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税收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3)个人转让自用达 5 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抚养人、赡养人的,或依法继承的、依法受遗赠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奖金、中奖所得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 1 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 800 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 职工补偿
(1)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 3 倍数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5. 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
(1)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6. 年金
(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其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纳的年金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 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7. 取得扣缴手续费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8. 获得折让或赠品
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送话费、入网费或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9.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 2015 年 9 月 8 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 拆迁补偿款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1. 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代扣代缴税款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扣或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被查。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1)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2)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所扣缴的税款,付给 2% 的手续费。
2. 自行纳税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包括下列情形:
①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
(1)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2)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4. 委托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1)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5. 申请退税
(1)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2)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1)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
(2)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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