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四、其他专项
1.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 4 种,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 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 2 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4.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价首先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00 分。
5.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 5 月 1 日至本年度 4 月 30 日。
6.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的证券公司,评价计分为 0 分,定为 E 类公司。评价计分低于 60 分的证券公司,定为 D 类公司。中国证监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事先确定 A、B、C 三大类别公司的相对比例,并根据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具体确定各类别、各级别公司的数量。
7.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 18 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1 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1 个一码通账户,1 个投资者在同 1 市场最多可以申请开立 3 个A 股账户、3 个封闭式基金账户,只能申请开立1 个信用账户、1 个 B 股账户。
9.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 1 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调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 2 个或者2 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10.证券(股票类)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 2 家。
11.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12.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 7 月 3 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13.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
14.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15.备案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期间应履行以下报告义务:备案机构应于每月 10 日前报送上一月场外衍生品业务开展规模、业务列表及基本信息,并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报送上一年场外证券业务年度报告,但相关内容已向监管机构或其他自律组织报送的除外。
16.标的证券的相关规定
(1)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 3 个月;
②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 1 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 5 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 2 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 8 亿元;
③股东人数不少于 4000 人;
④在最近 3 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 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 5000 万元;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 4%;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 5 倍以上。
⑤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⑥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
⑦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上市交易超过 5 个交易日;
②最近 5 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 5 亿元;
③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 2000 户;
④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标的证券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上市交易超过 5 个交易日;
②最近 5 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 5 亿元;
③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 2000 户;
④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
⑤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标的证券为债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债券托管面值在 1 亿元以上;
②债券剩余期限在 1 年以上;
③债券信用评级达到 AA 级(含)以上;
④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7.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 1 天至 182 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交易所接受约定申报方式下出借人的出借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约定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的申报,15:00 前可以撤销。
18.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产品账户代码由 12 位字符组成,前 3 位为机构代码,由报价系统自动分配;后 9 位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优先使用阿拉伯数字,由报价系统、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登记机构分配并管理。
19.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