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45.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证券公司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收集信息、筛选分析信息、初评和复评的流程,划分其风险等级。
46.证券业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 30 日内审核完毕。
47.证券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 10 日内向协会报告,由证券业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 10 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由证券业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48.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 10 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49.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
50.证券公司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业务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51.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52.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53.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最近 24 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2)最近 24 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最近 36 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54.特殊机构与产品开户后 6 个月内出现没有进行交易、产品终止、合同失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55.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 40 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 10 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5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户委托,就尚未覆盖的具体股票提供含有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资分析意见的,自提供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就该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57.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
58.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 6 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9.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委托人重新聘请财务顾问就同一并购重组事项进行申报的,应当在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报文件中予以说明。
60.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做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 1 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61.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2.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 2 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 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6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60 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