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来销售。
2.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3.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
4.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询,同时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5.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证券业务许可的,或者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业务许可。
7.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之一的是:注册资本不
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8.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9.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10.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积不超过200 人。这里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11.商品期货的种类包括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能源期货。
12.金属期货的种类包括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票期货、股指期货。
13.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14.期货交易所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15.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16.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17.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
18.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19.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让应当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20.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