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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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规范(★★★)
(一)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在我国,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 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2.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小金来解读】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
【真题链接】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且符合下列( )标准的单位和个人。【2019 年 3 月】
Ⅰ . 总资产不低于 1 亿元的单位
Ⅱ .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Ⅲ . 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的个人
Ⅳ . 最近 3 年个人年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A. Ⅰ、Ⅱ、Ⅲ、Ⅳ
B. Ⅰ、Ⅲ
C. Ⅰ、Ⅱ、Ⅳ
D. Ⅱ、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Ⅱ项符合题意;(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Ⅳ项符合题意。故本题选 D 选项。
(二)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可采用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三种组织形式。
考点二、私募基金的募集(★★☆)
(一)私募基金的募集程序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 特定对象确定;
2.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3. 基金风险揭示;
4. 合格投资者确认;
5. 投资冷静期;
6. 回访确认。
(二)合格投资者的评估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 年。
【真题链接】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年。【2019 年 4 月】
A. 1
B. 5
C. 3
D. 1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相关规定。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 年。故本题选C 选项。
(三)私募基金推介的禁止行为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 公开出版资料;
2. 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 海报、户外广告;
4. 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 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投资的冷静期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缴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考点三、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查询。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合同;
2.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3.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4. 基金的投资情况;
5.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6.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7.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8.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9.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1.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 基金的财务情况;
3.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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