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霸笔记】私募股权 第十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自律(3)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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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信息披露的主要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信息披露的主要事项

1. 基金募集期向投资者披露的事项

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1)基金基本信息;

(2)管理人基本信息;

(3)基金的投资信息;

(4)基金的募集期限;

(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

(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9)其他事项。

2. 基金运行期间向投资者披露的事项

(1)季度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2)年度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考点十二、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7.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十三、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措施(★★★)


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披露信息或出现违法违规行

为,基金业协会将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1.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披办法》的,投资者可以向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2.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披办法》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3.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由基金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考点十四、内部控制指引(★)


1.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遵循专业化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 2 名高级管理人员,且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3.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4.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

5.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财产分离制度,股权投资基金财产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股权投资基金财产之间、股权投资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6.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股权投资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考点十五、服务业务管理(★)


(一)适用范围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适用《服务办法》。服务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业务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服务办法》。


(二)服务机构的登记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基金服务业务。

基金业协会为服务机构办理登记不构成对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安全的保证。服务机构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之后连续 6 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务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其登记。


(三)基本业务规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服务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四)责任分担

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违反服务协议、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再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与服务机构进行责任分配与损失追偿。


(五)报告义务

1. 定期报告

服务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服务业务情况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运营情况报告。服务机构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审计报告。

2. 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服务机构的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分管基金服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更新登记信息。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一次或多次股权变更,整体构成变更持股 5% 以上股东或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超过 5% 的,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整体构成变更持股 20% 以上股东或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超过 20%,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重大信息变更申请。发生重大事件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六)自律措施

1. 一般违规情形

(1)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服务机构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参加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2. 服务机构严重违规

(1)对服务机构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服务机构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2)对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基金业协会可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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