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2022年注会预习打卡《税法》第三章(1)

2021.12.01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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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 消费税


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托加工和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产”“委”“进”环节』


(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1. 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1)税目:包括 3 个子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2)税率:本税目的税率与征税环节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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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酒:是指酒精度在 1 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

(1)税目:本税目包括 4 个子目——白酒、黄酒、啤酒(包括果啤)和其他酒。『不包括调味料酒和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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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对饮食、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2)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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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档化妆品

(1)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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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舞台、戏剧、影视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2)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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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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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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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鞭炮、焰火

(1)税目:本税目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提示: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消费税。


(2)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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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成品油

(1)税目: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 个子目。


(2)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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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小汽车

(1)税目:小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 4 个或 4 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和超豪华小汽车。


提示:不属于本税目的内容:A. 电动汽车;B. 车身长度≥ 7 米,且座位在 10~23 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C.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D. 汽车轮胎。


(2)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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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其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生产环节税率 + 零售环节税率


8. 摩托车

(1)税目:本税目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对最大设计车速≤ 50 千米 / 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 50 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消费税。气缸容量< 250 毫升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2)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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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高尔夫球及球具

(1)税目:本税目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2)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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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高档手表

(1)税目:本税目包括每只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10000 元的各类手表。


(2)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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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游艇

(1)税目:游艇按动力划分,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其中只有艇身大于 8米(含)小于 90 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者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征收消费税。

提示:无动力艇和帆艇不征收消费税。


(2)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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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木质一次性筷子

(1)税目:本税目包括各种规格的木质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竹制筷子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2)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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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实木地板

(1)税目:本税目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2)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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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电池

(1)税目:本税目征收范围和免征范围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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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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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涂料

(1)税目: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 420 克 / 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2)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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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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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价计征

1. 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 不包含在销售额的项目

(1)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 包装物及其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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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5. 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 13% 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 3% 的征收率。


(二)从量计征

从量计征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目前只有啤酒、黄酒、成品油采用从量计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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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复合计征是指通过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目前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消费税。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 纳税人用于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偿债务和资入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 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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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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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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