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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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之免征与减征优惠
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 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项目

3. 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 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4. 对企业取得的 2009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之税率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包含 15% 与 20% 两类,相关内容如下所示。
15% 优惠税率:①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③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20% 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之加计扣除优惠
1. 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 在税前摊销。
2.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允许实行加计扣除。在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
(四)企业所得税之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企业所得税之加速折旧优惠
1. 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 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的相关规定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企业所得税之减计收入优惠
1.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其中,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前述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2.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 2019—2023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七)企业所得税之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八)企业所得税之非居民企业优惠
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有两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 5 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核定征收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但未设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下表所示。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根据纳税人身份与注册地的不同,其纳税地点不同,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
1. 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 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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