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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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 个人所得税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类别 1】奖金类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奖学金)。
2.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3. 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
【类别 2】国家补贴类
1.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2.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4.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类别 3】保险相关类
1. 保险赔款。
2. 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
(1)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类别 4】房子相关类
1. 个人转让自用达 5 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2.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含因棚户区改造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类别 5】手续费类
1.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 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类别 6】投资所得类
1.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务处理规定如下表所示。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上述政策执行。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起,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 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类别 7】中奖中彩类
个人取得的下列中奖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 800 元(含 800 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 800 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 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 10000 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 10000 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 个人投资者持有 2019—2023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2.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 183 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减征优惠政策。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内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支付单位向居民个人支付上述综合所得时,应由支付单位依照规定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四项综合所得,计算全年应纳税额,以此确定应退或应补税额。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
1. 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 5000 元 / 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2.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1)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2)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二)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全年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 60000 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额 =(全年收入额 -60000 元 - 专项扣除 - 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 - 享受的其他扣除)×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其中,全年收入额 = 工资、薪金所得(100%)+ 劳务报酬所得 ×(1-20%)+ 特许权所用费所得 ×(1-20%)+ 稿酬所得 ×(1-20%)×70%
(三)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后,再减去已预缴的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 =[(综合所得收入额 -60000 元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捐赠)×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年度已预缴税额
非居民个人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我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每月或每次)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损失等准予扣除项目)×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2. 收入总额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 扣除项目标准(只列示主要项目)


4. 不得扣除的支出
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提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 40% 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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