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详解】证券法规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12)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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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四节 证券承销与保荐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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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点精讲

考点一、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一)证券(股票类)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1. 发行人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的事项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股票类)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的要求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股票类)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3.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职责与要求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4. 证券(股票类)保荐的相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证券(股票类),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股票类)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股票类)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 2 家。证券(股票类)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5.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股票类)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6. 保荐业务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真题链接】下列证券品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不需要由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是()。【2019年 3 月】

A. 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B. 企业债券

C.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需要由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D 选项不符合题意;(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A、C 选项不符合题意;(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债券不需要由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故本题选 B 选项。


(二)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的一般规定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 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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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相关规定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3. 公司债券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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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5. 合格投资者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6. 募集资金的管理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小金话重点】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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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证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一)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1.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3.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4.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 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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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油 发表于2021-12-08 13:33 来自金融帮
    学习
  • 挂柯南 发表于2021-12-08 10:53 来自金融帮
    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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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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