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详解】证券法规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14)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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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第四节 证券承销与保荐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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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点精讲

考点四、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 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股票类)的,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股票类)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 12 至 36 个月暂不受理其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2. 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 3 至 12 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股票类)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2)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3)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的行为;


(4)向不符合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


(5)未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6)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7)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8)未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9)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3. 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的行为;

(2)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3)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违反科创板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 保荐人未勤勉尽责的法律责任

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 1 年到 3 年,责令保荐人更换相关负责人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撤销保荐人业务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规定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


2. 证券机构未勤勉尽责的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 个月至 3 年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3. 保荐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 3 个月至 3 年的监管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业务资格 :

(1)伪造或者变造签字、盖章;

(2)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

(3)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审核注册工作;

(4)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以上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 3 个月至 3 年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4. 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人的保荐人资3 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企业或者已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分分析并揭示相关风险的除外。


5.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 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 3 个月到 1 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

(1)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2)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3)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4)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5)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发行人存在以上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 个月至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6.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在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7.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发行人、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真题链接】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 )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股票类)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2019 年 7 月】

A.1~5 

B.3~12

C.6~8 

D.7~12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违反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 3~12 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股票类)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故本题选 B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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