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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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第五节 证券自营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点击查看大图)
02
考点精讲
考点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及投资范围(★★★)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
1. 关于投资范围的一般性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可以买卖的证券主要包括:
(1)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这是证券自营业务主要的投资对象,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
(2)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3)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4)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
(5)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2. 关于投资范围的特别规定
(1)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 80% 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3)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质的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该证券公司不得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
(4)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真题链接】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可以买卖的证券主要包括( )。【2019 年 7 月】
Ⅰ . 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
Ⅱ . 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外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
Ⅲ . 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Ⅳ .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A. Ⅰ、Ⅱ、Ⅲ
B. Ⅰ、Ⅱ、Ⅳ
C. Ⅱ、Ⅲ、Ⅳ
D. Ⅰ、Ⅲ、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的一般性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可以买卖的证券主要包括:(1)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Ⅰ项正确;(2)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Ⅲ项正确;(3)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4)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Ⅱ项错误;(5)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Ⅳ项正确。故本题选 D 选项。
考点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
(一)投资决策机制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各部门的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点击查看大图)
【小金话重点】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真题链接】( )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2019 年 4 月】
A. 董事会
B. 监事会
C. 自营业务部门
D. 投资决策机构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机制。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自营业务部门是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故本题选 D 选项。
(二)授权机制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证券公司应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
考点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
1.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100%。
2. 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500%。
3.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30%。
4.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5%,因包销、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做市业务以及股票质押违约处理等导致的情形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认定的除外。
5. 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不得超过其总规模的 20%,不含同业存单,因包销等导致的情形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认定的除外。
【小金巧记忆】
(1)自营权益不超百,自营非权小五百。
(2)一种权益小三十,市值比例不超 5。
(3)一种非权小二十,同业包销不在内。
【真题链接】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下列情形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有( )。【2019 年 3 月】
Ⅰ .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达到 3%(非包销原因)
Ⅱ . 因包销导致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达到 3%
Ⅲ .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达到 6%(非包销原因)
Ⅳ . 因包销导致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达到 6%
A. Ⅰ、Ⅱ、Ⅳ
B. Ⅱ、Ⅲ、Ⅳ
C. Ⅰ、Ⅳ
D. Ⅱ、Ⅲ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Ⅰ、Ⅱ、Ⅳ项符合题意、Ⅲ项不符合题意,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5%,因包销、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做市业务以及股票质押违约处理等导致的情形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认定的除外。故本题选 A 选项。
考点四、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性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时,严禁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二)禁止操纵市场
证券公司不得利用自营业务操纵证券市场。
(三)其他禁止性行为
1. 假借他人名义或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2. 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3. 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4. 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5. 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
6.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五、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一)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
1.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1)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义开立证券自营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及相关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可要求其证券公司报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料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证券公司,将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复制或封存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凭证和其他必要的资料。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还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供有关证据。
(4)证券公司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情况进行稽核。证券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的稽核,应视同为中国证监会的检查并予以配合。
(5)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 20 年。
(6)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严肃处理。
2.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对证券公司通过证券自营等业务进行的证券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3)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报备其通过自营账户开展产品业务创新的具体情况以及账户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自营业务的法律责任
1. 内幕交易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虚假信息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金。
3. 操纵市场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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