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详解】证券法规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16)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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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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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点精讲

考点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与分类(★★★)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①本考点是 2019 年公布的新大纲变化内容,资产管理业务原来的业务分类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现在变为按照募集方式、投资性质、投资者人数分类。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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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链接】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其中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2019 年 11 月】

A.60% 

B.70%

C.80% 

D.9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概念。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故本题选 C 选项。


考点二、资产管理业务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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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一)人员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3 名以上投资经理,应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 3 人


(二)合同

证券公司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与投资者、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巨额退出、延期支付、延期清算、管理人变更或者托管人变更等或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三)募集推广

1. 募集推广要求

(1)证券公司和销售机构在募集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2)充分了解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分类;


(3)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风险评级,遵循风险匹配原则;


(4)向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禁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


(5)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2. 初始募集规模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3. 募集期限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60 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12 个月


封闭式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委托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数额、期限,且首期缴付资金不得少于 1000 万元,全部资金缴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 3 年。


(四)委托资产

1. 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销售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资者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不合法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2. 集合资产的独立性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证券公司、销售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投资者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的投资者参与资金,独立于证券公司、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非因投资者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存入专门账户的投资者参与资金。


(五)成立及转让

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

(1)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募集金额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规模,且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成立规模。


(3)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2 人


(4)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操作规定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证券公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取得验资报告后,由证券公司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由证券公司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3)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3.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规定

(1)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 人。


(2)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先与证券公司、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3)证券公司、交易场所不得通过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让,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


(六)投资交易

1.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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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产管理计划的禁止行为

(1)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2)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


(3)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3. 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要求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进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


(2)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3)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七)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 20%。证券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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