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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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资源税仅对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对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品不免税也不退还已纳税款。『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二、税目


三、税率『级差调节』

四、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 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应税产品销售额的规定

(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减税、免税项目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四)征收机关
1.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按照《资源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为主,相关部门配合』
2. 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八、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一)纳税义务人
1. 需要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除规定情形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大海』
2. 不需要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税率
水资源税采取差别定额税率,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 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税收减免
1.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支持农业发展』
2.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支持水资源重复利用』
3. 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支持军队、武警部队特殊用途』
4.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支持水力发电』
5.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6.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五)征收管理
水资源税的征管模式为“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


一、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二、税目与税率

工业噪声环境保护税税额的确定:
①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 100 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②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③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④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 15 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⑤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三、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
1. 计税依据: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
2.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 ÷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 = 污染当量数 × 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
1. 计税依据: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
2.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3.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①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③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④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⑤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三)应税固体废物
1. 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
2.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3.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四)应税噪声
计税依据:应税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
工业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五)排放量和分贝数的确定方法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 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 不能按照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四、税收减免
(一)暂免征税项目
1.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减征税额项目『记忆口诀:3755』
1.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 的,减按 75% 征收环境保护税。
2.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0% 的,减按 50% 征收环境保护税。
五、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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